問題詳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因依親對象死亡
(B)與配偶離婚
(C)因依親對象重病
(D)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5794
統計:A(708),B(7),C(41),D(82),E(0)

用户評論

劉倚涵】評論

請問這題問的是外國人,而不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我看錯嗎?

Jas】評論

這題是問"外國人"沒錯,所以應該是要看第31條喔!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A) (C)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

via】評論

2樓應該只是想提醒大家比較兩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