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對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情形,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B)受外國政府通緝
(C)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D)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885
統計:A(10),B(105),C(724),D(65),E(0)

用户評論

duck】評論

移民法第38條第1項: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D)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A)三、受外國政府通緝。(B)(C)是第38-1條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

豬如】評論

(C)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得不暫予收容情形)之 第一項第四款(A)(B)(D)為同法第38條第一項

Elsa】評論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