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曦】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之4條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豬如】評論
哈哈,謝謝阿才⋯⋯用手機傳都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