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榜٩(ˊᗜˋ*)و】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9 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四、其他正當理由。
【阿才】評論
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疾病)或第三款規定,未及於臨時入國前申請者, 應於臨時入國後,由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 、船長,以名冊代替臨時入國申請書,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PS. 民用航空法第45條規定: 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