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初衷】評論
負擔你不履行,並不會影響這個行政處分是否成立,而是行政機關給你好處,你有做某些事情的義務(負擔),你沒去做,行政機關看你不爽通常會依職權把你的好處廢止掉而已,所以並非你沒做這個負擔,這個行政處分就馬上失效。
【Elsa】評論
節錄引用參翁岳生著:「論行政處分」附款,於實務上較易混淆者為條件與負擔,有必要再予釐清其界限:(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