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B)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C)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D)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8557
統計:A(106),B(878),C(299),D(1559),E(0)

用户評論

hes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已上榜-108初等一般行政】評論

回樓上 緊急情況不適用

林宗佑】評論

請教樓上,所以d不適用在緊急情形,而公告是一般跟緊急情形都能用嗎?

已上榜-108初等一般行政】評論

回樓上 根據行程法154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