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1. 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2. 行政規則: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名稱外,多用須知、要點、注意事項、解釋令、解釋函等。 (B) 規定 是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Elsa】評論
真是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