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為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者,其所定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等條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有關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B)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C)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與結婚證明書及健康保險證
(D)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0053
統計:A(45),B(88),C(1610),D(151),E(0)

用户評論

chen320288】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下: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    民署認定之:(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Jas】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第1項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