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在我國或外國有違警紀錄者
(B)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者
(C)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D)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1931
統計:A(1238),B(49),C(44),D(57),E(0)

用户評論

SORA】評論

(A)在我國或外國有違警紀錄者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

B】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

@@】評論

第18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3年)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10年)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10年)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5年)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痊癒;病情穩定)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