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A】評論
(A)在我國或外國有違警紀錄者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
【B】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
【@@】評論
第18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3年)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10年)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10年)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5年)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痊癒;病情穩定)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