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某甲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回,甲仍不服。試問甲應向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題組】44
(A)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臺北分院
(D)勞動部訴願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074
統計:A(1259),B(2717),C(61),D(98),E(0)

用户評論

【用戶】Els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4-1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06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用戶】Kevin必勝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要怎麼判斷是簡易訴訟還是通常訴訟呀?

【用戶】韌性淡定勇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筆記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ThanksLin Pj -簡易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一審 通常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為一審若要區分兩者,建議可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229條)只有包含在229條的規定事項,才是簡易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