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9.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 
(A)撤銷原處分,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B)撤銷原處分,自為適法之處分
(C)駁回訴願 
(D)命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22502
統計:A(526),B(107),C(750),D(42),E(0)

用户評論

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不能再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去解囉!!除非原處分裁量濫用或裁量逾越,訴願決定經撤銷發回重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行政處分FROM~林清老師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決  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

林志忠】評論

不利益變更禁止 是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並不拘速 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的原則 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並不違背不利益變更法理。

是桂】評論

105年聯席會議的內容看了好久,大概了解其意旨。但對於「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這大段文字感到很糾結"<我對這段文字的理解是:原VA若不是因為裁量濫用或逾越而做出有利裁量的話,不得做出更不利的新處分。 反過來說:若原VA為裁量濫用或逾越而做出的有利裁量,則可做出更不利的新處分。而罰得太輕,超出行政裁量之外部界限(法律所容許的決定範圍,包括最低與最高限度),是屬於裁量逾越之違法VA(不符依法行政原則)。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

joyful9711】評論

那原處分機關因裁量濫用可對訴願人作出更不利益之處分,原處分機關的決定不就有違法之安定性嗎?且有違訴願人行政救濟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