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釋字第 217 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須以法律定之)所定之1.納稅主體、2.稅目、3.稅率、4.納稅方法及5.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初拔傅】評論
租稅法定主義的事項 : 坊間祖母綠1.納稅方法 2.納稅期間 3.納稅主體 4.稅目 5.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