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Natsume】評論
欠缺一般人之注意=重大過失即大家皆知不可做,某人卻做了補充:過失類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1. 抽象輕過失 缺乏善良管理人注意 如:無因管理人、監護人、受任人、承租人 得預先免除2. 重大過失 欠缺一般人注意 不得預先免除3. 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注意 得預先免除
【simonlinhhh】評論
(A)公務員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抽象的過失(B)公務員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具體的過失(C)公務員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重大過失(D)公務員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