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關於我國憲法第18 條服公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公務人員考績上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未設懲處權行使期間,有違反憲法保障之意旨
(B)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C)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不符憲法保障服公職權之意旨
(D)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受免職處分之執行,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0167
統計:A(182),B(401),C(719),D(11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免職處份,應許公務員提起行政救濟、受免職處分人行政爭訟
用户評論
【林志遠】評論
18!免職處分之執行,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6F說法不太正確, 如果經過爭訟後公務人員不受處分,確定後自然不會被免職.
【Nan Jing Huan】評論
B就算拿到行政法應該也沒錯,因為大法官釋字承認主管長官以公考法所為的免職亦為懲戒的一種,亦應受到復審行政訴訟之權利。
【Show Ayu】評論
你核定我去複審行政訴訟,當然還不能執行,頂多先讓你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