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未列舉為應優先編列預算?
(A)社會救助
(B)國民就業
(C)國民教育
(D)醫療保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1502
統計:A(28),B(141),C(63),D(274),E(0)

用户評論

鄧小明】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