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in100】評論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Show Ayu】評論
依消保法,經銷的人無過失不用負責,難道丁是提供所謂服務的人(誤)??
【準正取(今年一定會考上)】評論
~~~重新整理~~~(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錯!仍為無過失責任,須賠償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對!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對!在民法上是甲去跟丁買的(契約關係:甲&丁),所謂負契約責任應指瑕疵擔保責任
【骨頭】評論
製造商:無過失責任貿易商:無過失責任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