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定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
(B)須以買賣為前提
(C)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 10 日內表示
(D)此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9),B(15),C(12),D(298),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D具債權效力

sam8038】評論

106年12月1日 已修法請將答案改為 (C) , (D)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