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Ying】評論
D具債權效力
【sam8038】評論
106年12月1日 已修法請將答案改為 (C) , (D)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