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種情況銷售不動產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受贈之非自用之不動產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出售
(B)持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未滿 2 年再行出售
(C)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給購屋者
(D)因為調職出售持有 2 年內的自用住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1854
統計:A(218),B(26),C(42),D(16),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5 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七...

賴郁玟】評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n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