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法定列舉應聘請之調處委員為何?
(A)地價、財稅、建設及不動產經紀人
(B)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
(C)地政士、建築、法務及黨政代表
(D)地方民意代表及不動產交易糾紛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3644
統計:A(81),B(1369),C(25),D(65),E(0)
用户評論
【books8077】評論
土地法第34-2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