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C)此瑕疵若乙於契約成立時知悉而甲不知,甲不負擔保之責
(D)乙若不通知甲坪數短少,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528
統計:A(120),B(769),C(222),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申論題

用户評論

Angelo Li】評論

第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劉又慈】評論

五年後才消滅

施威威】評論

C 355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