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定作人,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由乙為甲建一房屋。關於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就承攬之報酬額,對於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B)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甲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C)定作人甲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承攬人須負其責
(D)如乙所蓋房屋有瑕疵,甲於房屋交付後二年始發見者,不得請求乙修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1731
統計:A(817),B(64),C(32),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條文、民法第三篇物權、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Sai W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動產1年,故不告知5年。不動產5年,故不告知10年。民498~500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513條Ⅰ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Ⅱ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Ⅲ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Ⅳ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定作人甲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承攬人【須負其責】,應為……承攬人【不負其責】。民法第508條Ⅰ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Ⅱ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498條(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第499條(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500條(瑕疵發見期間之延長)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