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乙承租甲所有之土地種植果樹,約定租期二年,未訂立字據。關於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定期租賃契約
(B)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若甲於土地交給乙占有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丙,乙仍可主張租賃契約對丙成立
(D)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甲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7061
統計:A(36),B(157),C(225),D(5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筆記1、占有、繼承

用户評論

【用戶】邱佩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本例中,雖「約定租期兩年」,但因為並未訂立字據,故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乙不得對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用戶】Onion Gu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沒說有公證, 就視為未經公證吧....   (如果有經公證, 會強調出來啊)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第 425 條 2項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本題未經公證又是不定期契約當然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理由第422條之1(地上權登記之請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