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
(B)因繼承而得之財產,不計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C)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D)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夫或妻享有,不得由繼承人主張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8485
統計:A(21),B(756),C(19),D(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

用户評論

【用戶】Weis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01/12/26 修正第1030-1條,新增第三項,第一項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91.6.26.增訂)(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有償行為侵權之撤銷)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