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死亡,遺留房屋一棟,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B)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然而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C)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D)若乙、丙於繼承前於該屋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382
統計:A(28),B(930),C(37),D(1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 繼承編 物權 債編、民法第三篇物權、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用户評論

【用戶】Shu Yen Ch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若乙、丙於繼承前於該屋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乙、丙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造成『抵押權』與『所有權』皆歸屬於同人(乙、丙),所以『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