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41 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郭綉君】評論
(C)§834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應為……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