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 普通抵押權,除了拋棄或混同得使其消滅之外,其消滅之事由主要有下列幾種:壹、被擔保之債權全部消滅 抵押權屬於從屬性權利,因此當被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抵押權自應隨同消滅,此點觀之民法第307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自明。 貳、抵押權之除斥期間經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屬於「請求權」,本身會有消滅時效之問題,但是抵押權本身並非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此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不過,當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若仍永無期限地允許債權人隨時得就抵押物取...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抵押權之不可分性(表現在抵押物分割時) 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在設定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皆有共識是以「抵押物之全部」來擔保「債權之全部」,因此在抵押物分割或讓與時,原本設定之抵押權當然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