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D 普通抵押權,除了拋棄或混同得使其消滅之外,其消滅之事由主要有下列幾種:壹、被擔保之債權全部消滅 抵押權屬於從屬性權利,因此當被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抵押權自應隨同消滅,此點觀之民法第307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自明。 貳、抵押權之除斥期間經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屬於「請求權」,本身會有消滅時效之問題,但是抵押權本身並非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此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不過,當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若仍永無期限地允許債權人隨時得就抵押物取...
【Ryo Chen】評論
請問B出自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