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
(B)抵押人設定抵押權時,對於抵押物須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C)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仍不受影響
(D)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0402
統計:A(6),B(89),C(30),D(5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民法第三篇物權、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 普通抵押權,除了拋棄或混同得使其消滅之外,其消滅之事由主要有下列幾種:壹、被擔保之債權全部消滅  抵押權屬於從屬性權利,因此當被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抵押權自應隨同消滅,此點觀之民法第307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自明。 貳、抵押權之除斥期間經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屬於「請求權」,本身會有消滅時效之問題,但是抵押權本身並非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此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不過,當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若仍永無期限地允許債權人隨時得就抵押物取...

【用戶】Ryo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B出自哪一條?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抵押權之不可分性(表現在抵押物分割時)  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在設定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皆有共識是以「抵押物之全部」來擔保「債權之全部」,因此在抵押物分割或讓與時,原本設定之抵押權當然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