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須以書面為之
(B)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
(C)判決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D)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7792
統計:A(20),B(490),C(66),D(4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離婚、民法

用户評論

【用戶】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58 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既然已是分別財產制~則無需再取回~一開始就已經分開了!!

【用戶】Huang-Ch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回四樓:看2f跟3f就知道只有判決離婚才有贍養費跟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反之,兩願離婚不得請求

【用戶】BeBe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就是在考國文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理由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C)理由第1057條(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nn(D)理由第1058條(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