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第 1058 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既然已是分別財產制~則無需再取回~一開始就已經分開了!!
【Huang-Che Lin】評論
回四樓:看2f跟3f就知道只有判決離婚才有贍養費跟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反之,兩願離婚不得請求
【BeBe Chang】評論
民法就是在考國文
【Jenny】評論
(B)理由第1056條(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C)理由第1057條(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nn(D)理由第1058條(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