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147939】評論
自請求權人"之"有行為, 錯字,應為"知"
【Nick Lin】評論
第 33 條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