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峻瑋】評論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規定,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一共為15日
【Jasmine Hung】評論
應該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之規定才對
【謝安安】評論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盡力向上】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40條一、直轄市長:15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10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5日。 (ps: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am7:00起至pm10: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