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Yuan Tsai】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7條
【樂於演出的傻子】評論
這堤根本就跟公職人員選罷法無關....題目都亂出
【民政準備中】評論
以前此規定在選罷法,後來修法改掉了
【SSS】評論
以前此規定在選罷法,後來修法改掉了
【智慧+考運=上榜】評論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第 7 條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C)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B)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七、外國人...
【我一定會入榜】評論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第 7 條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C)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B)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七、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