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淨嚴】評論
這題有解嗎?法條還是?
【Jasmine Hu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
【Cindy】評論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