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新公寓大廈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何人召集?
(A)起造人
(B)臨時召集人
(C)任一區分所有權人
(D)管理負責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9433
統計:A(248),B(3),C(11),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I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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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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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