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第 231 條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芋頭】評論
事變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 1不可抗力責任 指人力所不能抗拒者,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例如颱風、地震、戰爭等。 2通常事變責任: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