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第 258 條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芋頭】評論
契約解除的效果:當事人一經行使解除,契約解除溯及於契約訂立時契約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