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A)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B)第一項所稱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D)依第一項殘餘價格率計算建物殘餘價格時,應考量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所需清理或清除成本。--(C)
【Eva Wang】評論
n第五十四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n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n 、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n 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n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n 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n 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n第五十五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n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n 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n ...
【芋頭】評論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7 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第一項所稱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
【Chiu New】評論
A.百分之10 B.不提列 D.經濟耐用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