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瑩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http://www.cilo.com.tw/cubek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21111-5&Category=41「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因此如父母以子女遭受恐嚇、傷害為由而請求慰撫金,係子女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受侵害,並非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法益受侵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
【用戶】Eva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甲若向丙請求 A 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 A 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