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年甫 16 歲之乙受第三人甲贈與房屋一間,乙之父母丙、丁均健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丁各得單獨管理該房屋
(B)非得乙之同意,丙、丁不得使用該房屋
(C)丙、丁得共同將該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D)丙為清償自身之債務,得將該房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9287
統計:A(57),B(97),C(673),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用戶】巴德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哪裡可以看出父母丙丁是為子女乙之利益而出租房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