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丁設定不動產役權
(B)三人協議分割達成合意之履行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C)甲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請求分割
(D)甲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以 A 地供丁設定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0165
統計:A(227),B(347),C(103),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錯的原因,4F已經解說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得設定用益物權,但可以設定抵押權

【用戶】zeguo246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n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用戶】blueangel1162

【年級】

【評論內容】分割請求權在性質上屬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故民法第一二五條索又請求權不包括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於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共有人隨時皆可行使,不適用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履行分割契約的請求權,有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的適用,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