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Wang】評論
◆ 第 22 條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始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難謂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97年11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453號函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