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其價值增加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C)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D)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673
統計:A(5),B(11),C(74),D(2),E(0)

用户評論

Jenny】評論

第 42 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