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平均地權條例採用公告現值補償方式,但「徵收當期」這個定義,宜回歸土地徵收條例作出界定(二)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1.土徵§1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明確界定徵收條例特別法之優先適用地位2.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30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徵收補償採用市價補償,所謂「徵收當期」,乃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三)結論平均地權條例採用之徵收當期之公告現值補償,綜合而論,即是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公告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