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評論
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n4687102】評論
關於這題照價收買的地價計算:我的理解,將之整理一下:1.有申報的:依申報。2.有移轉的:依移轉。3.有申報,又有移轉:即要申報又要移轉。4.有申報,但沒移轉:依申報。5.沒申報,沒移轉:依公告土地現值。(因為沒有申報、移轉,沒有參考點,只有依照公告土地現值。解釋如下:平均地權31條:一、申報地價小於公告地價80%者。(有申報,但沒移轉,照申報)--以申報地價照價收買。二、移轉、贈與、法院判分割。其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有申報,又有移轉,即要申報又要移轉)--以申報移轉現值收買。三、空地、荒地、超額建地、出租耕地編建地,逾期未使用者。(沒申報,沒移轉。照公告土地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