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評論
nn第166條之1(公證之概括規定)第二項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nn
【鄭品瑋】評論
&422 不動產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一年者 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租約
【蔡蔡君】評論
(D)依民法756-1,稱人事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