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欲向乙租屋 3 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 Line 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B)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C)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D)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802
統計:A(301),B(14),C(144),D(31),E(0)

用户評論

weng0717】評論

民法444條應該是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我的答案是C。有錯誤請指正

芋頭】評論

因為丙已得乙之同意出租給丁,則出租人乙得依規定請求丁賠償~

Cha Lin】評論

(A)第三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第三人與出租人無租賃關係,應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因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有抽象輕過失者,負侵權行為之損賠。民法434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B)沒規定一定要書面(C)民法433,承租人就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亦應負責。民法218-1,須乙讓與請求權。(D)租賃物未交付,民法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