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g0717】評論
民法444條應該是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我的答案是C。有錯誤請指正
【芋頭】評論
因為丙已得乙之同意出租給丁,則出租人乙得依規定請求丁賠償~
【Cha Lin】評論
(A)第三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第三人與出租人無租賃關係,應適用一般侵權行為之法則,因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有抽象輕過失者,負侵權行為之損賠。民法434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B)沒規定一定要書面(C)民法433,承租人就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亦應負責。民法218-1,須乙讓與請求權。(D)租賃物未交付,民法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