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泳儐】評論
(D)強制執行法98條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n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n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n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n,不在此限。n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n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n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n,不在此限。
【劭洋何】評論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