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B)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C)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D)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56),B(14),C(300),D(32),E(0)

用户評論

陳泳儐】評論

(D)強制執行法98條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n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n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n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n,不在此限。n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n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n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n,不在此限。 

劭洋何】評論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