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評論
第41條(登記之土地)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第2條(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