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頭】評論
A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Jenny】評論
(C)因市地重劃後該租賃權消滅,乙不得主張先買權(D)89.1.28以後已無新的三七五租約,因此90 年將A 耕地出租於乙,已非屬375租佃,因此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註銷 "之規定。(平63)(耕地租約註銷及補償)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之補償。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