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應如何決定其申報地價﹖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現值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現值為其申報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6415
統計:A(77),B(4),C(1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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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6條(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