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共有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房屋建成後,丙出租予丁使用。今甲出售 A 地之應有部分時,乙、丙、丁均主張優先承購權,依法何人得優先承購?
(A)乙
(B)丙
(C)丁
(D)由甲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8861
統計:A(10),B(56),C(5),D(0),E(0)

用户評論

knight5349】評論

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七項: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芋頭】評論

房屋的建築人有優先購買權,故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