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評論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土地法第109條(不定期限契約之擬制)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114條(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之限制)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
【陳緯煌】評論
請問AB錯在哪,對照法條好像也是一樣。
【n4687102】評論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A錯誤)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B錯誤);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意思應該是契約訂多久,就是多久。沒有什麼超過...